隨著網路遊戲的蓬勃發展,個人玩家利用中間人進行遊戲幣交易的C2B2C(消費者對商家再對消費者)模式日益普及,這一現象在目前的數位經濟中大行其道。然而,由於這類交易的特殊性,導致涉及中間人的營業人在營業稅的申報上面臨了困難。財政部於近日針對此問題,發布了解釋令,對符合特定條件的營業人允許在某些情況下以較低的稅負來課徵營業稅。
在這種交易模式下,個人賣家通常將遊戲幣轉入中間人的帳號,然後再由中間人轉手賣給其他買家,這一過程在網路上完成,隱蔽性極高。就以中間人A為例,其在網路上公開標示某款遊戲幣的價格,賣方的兌換比率為140:1,買方則為130:1。當個人賣家B希望出售13萬枚遊戲幣時,他將這些遊戲幣轉入中間人A的帳號,並收到新台幣929元的支付(計算方式:130000÷140)。隨後,買家C想要購買同樣數量的遊戲幣,向中間人A支付了新台幣1000元(130000÷130),中間人A則將這些遊戲幣轉入買家C的帳號。
在這樣的交易中,中間人A同時處理了金流(買賣價款)及物流(遊戲幣),採取了「先買後賣」的運作模式。若依照傳統的進銷貨模式,中間人A需要根據其向買家C的銷售額1000元全額計算銷項稅,但由於他無法從個人賣家B處獲得進項發票,這使得他在申報時面臨額外的稅負壓力。
考量到遊戲幣的特殊性及其在市場中的流通情況,財政部作出了調整,柔化了稅制。在6日的解釋令中,財政部指出,只要符合理定的交易條件,營業人A即使無法取得進項發票,也可以依據其實際的收付價款差額來計算業務稅,進而減少不必要的稅負。
這項新的規定明確指出,如遊戲幣的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且營業人對雙方的實名身份進行了驗證,並且在交易過程中保證賣方先交付遊戲幣、買方先支付價金,皆滿足這些條件的營業人,便可在課稅時提供交易服務明細表及相關的成交資料,即使缺乏進項發票,他們也可以僅按收付價款差額來課徵營業稅,例如中間人A若能提供這些資料,只需針對71元的差額計算稅金。
此解釋令自發布之日起,適用於尚未確定核課的案件,旨在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益,期望能促進網路遊戲市場的健康發展,並為遊戲幣的交易環境帶來更大的穩定性與可預見性。隨著數位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這一政策的落實將會對相關產業帶來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