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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太陽光電發展 國產署積極管理國有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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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財政部國產署負責管理國有非公用土地,已積極配合國家推動綠色能源的政策,並在保護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針對太陽光電設施的設置進行規劃。根據國有財產法第13條及相關規定,國產署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施政需求,將這些國有土地委託經營予具資格的單位,以便發展可再生能源。

截至113年11月底,國產署共提供了50個太陽光電設施的設置案,這些案件合計佔地約429.35公頃,預估可產生421.34MW的裝置容量。其中,已經有26個案件成功商轉,總裝置容量達307.41MW。今年的新簽約案數也達到19件,佔地面積35.66公頃,預期裝置容量為41.17MW,顯示市場對於太陽光電設施的需求持續上升。

在土地使用的合約簽署過程中,國產署要求受託人在簽約之前,必須提供政府認可的土壤污染檢測報告,以確保土地使用的安全性。這些檢測報告必須符合「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的管制標準。國產署各分署會定期對受託經營的土地進行檢查,監督受託人對土地的管理與維護責任。

自111年起,國產署更引入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的無人機系統進行航拍,這項技術將有助於隨時監測國有土地的使用狀況,如果發現任何異常情況,將及時聯繫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協調,保證國有土地的合法使用。

此外,對於合約到期或終止的土地,受託人需在結束後的一個月內提交土壤污染報告,以確保土地在使用期間未遭受污染,這項要求強化了對國有土地的監管。

在土地標租方面,國產署已簽訂了18件合約,合計面積19公頃,預期裝置容量為23.88MW。國產署重申,投標者在投標須知中必須遵守環境法規,並承擔善良管理人的責任,防止土壤污染,保障公共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整體而言,國產署在管理國有土地的同時,努力推動綠能政策,並確保在太陽能光電產業發展過程中維護國有土地的獨立性及環境安全,這不僅符合當前的政策需求,也逐步引領台灣邁向綠色能源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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